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三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代增诉被告滕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增,滕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785号原告代增,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委托代理人王殿莹,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亮,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增诉被告滕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滕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滕亮现住为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5-9号(1-3-2),合同履行地约定为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56号甲2号,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