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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怡秀与吴川,薛小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73号原告:刘怡秀,女,1974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吴川,男,1986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薛小欢,女,1989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徐伟泉,男,1990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刘怡秀诉被告吴川、薛小欢、徐伟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刘怡秀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吴川、薛小欢、徐伟泉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又提供不了被告吴川、薛小欢、徐伟泉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吴川、薛小欢、徐伟泉送达法律文书。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怡秀的起诉。诉讼费26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林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