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光德与邓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德,邓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191号原告王光德,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邓仪,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德诉被告邓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德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光德承担。审 判 长 李金雷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