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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孔维东与唐绪亮、向宁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孔维东,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唐绪亮,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向宁宁,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孔维东与被执行人唐绪亮、向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绪亮、向宁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天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