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梁华与廖华云、徐华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梁华,农民。被执行人廖华云,市民。被执行人徐华英,农民。被执行人王铁萍,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廖华云、王铁萍、徐华英银行存款67200元及利息或扣留并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游 伟执行员 周兴盛执行员 韩建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