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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保献与马矿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矿伟,徐保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矿伟(又名马矿),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保献,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马矿伟与被上诉人徐保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矿伟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矿伟的委托代理人张顶山,被上诉人徐保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徐保献、马矿伟系同村村民。2011年3月19日,经马矿伟介绍并担保,王菊、单宝成向徐保献借款10000元,并给徐保献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取得徐保献现金壹万元整(月息500元)月月清息王菊单宝成担保人马矿2011年3月19日”,并有王菊、单宝成及马矿的签名和指印。徐保献自认2013年5月1日前的利息已经付过,借款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呵护她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菊和单宝成借徐保献10000元,由马矿提供担保,有借条为证,故马矿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归还徐保献借款10000元。徐保献要求马矿从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500元计算支付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限额标准,利息应当从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马矿伟虽辩称王菊已归还过该借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马矿伟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一、限马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徐保献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徐保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马矿承担。马矿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徐保献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保献承担。理由为:马矿伟虽为王菊、单宝成与徐保献借款的担保人,但根据规定,担保人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间,不应当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徐保献在明知王菊、单宝成将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依然在赌场上借钱给王菊、单宝成,实际上是支持王菊、单宝成进行违法活动,因此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既然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相应无效,因此,马矿伟也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徐保献庭审中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上诉人马矿伟与被上诉人徐保献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矿伟应否向徐保献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马矿伟认为,本案的借款是在万杰的赌场上借的,当时徐保献借给单宝成28000元、张军10000元、刘丹3000元、倩子5000元,这些都是在万杰的赌场上借的,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徐保献认为,其不知道本案借款是干什么用的,该笔借款没有过保证期间,马矿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马矿伟上诉称该笔借款实为徐保献借给王菊、单宝成的赌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徐保献亦不认可,因此马矿伟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的借款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保证方式,出借人徐保献可主张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保证人马矿伟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徐保献提起诉讼主张连带责任保证人马矿伟偿还借款本息,并未超过保证期间,原审判决马矿伟向徐保献偿还借款本息并无不当。故马矿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矿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成功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