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雷杰与梁永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杰,梁永新,雷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576号原告:雷杰。委托代理人:谢林格,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新。第三人:雷琪。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2日待裁事项:原告雷杰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雷杰负担。审判长 凌伟东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丁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