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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雷杰与梁永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杰,梁永新,雷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576号原告:雷杰。委托代理人:谢林格,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新。第三人:雷琪。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2日待裁事项:原告雷杰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雷杰负担。审判长  凌伟东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丁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