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楼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楼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89号罪犯张楼娃,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余家坪乡岭湾村民委员会**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3)塞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楼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楼娃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楼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楼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楼娃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