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鼎立与李鼎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张鼎立,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医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鼎天,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鼎立与被执行人李鼎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鼎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无存款。本院到扎兰屯市建设局房政管理办公室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扎兰屯市建设局房政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李鼎天在扎兰屯市区无住房登记记录。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鼎立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