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小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小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2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林波。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波,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181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小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