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锐诉郭红春、吴峰、利通区华丰奶牛养殖合作社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锐,吴峰,郭红春,吴忠市利通区华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杨锐,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吴峰,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郭红春,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干部。被执行人吴忠市利通区华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峰,系该合作社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锐与被执行人吴峰、郭红春、吴忠市利通区华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阶段,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峰名下位于孙家滩现代农业开发区吴家沟东侧农业用地(面积:143028.75平方米,土地证号:吴国用2007第01**号)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申请执行人杨锐以其名下位于吴忠市金塔花园住宅(建筑面积:196.05平方米,房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944**号)、案外人杨世杰以其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锦绣华府营业房以及住宅房产(营业房建筑面积142.75平方米,房产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第001035**号,住宅房建筑面积117.66平方米,房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646**号)提供担保。现本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杨锐名下位于吴忠市金塔花园住宅(建筑面积:196.05平方米,房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944**号)产权手续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杨世杰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锦绣华府营业房以及住宅房产(营业房建筑面积142.75平方米,房产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第001035**号,住宅房建筑面积117.66平方米,房权证号: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646**号)产权冻结手续。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