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蒙特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蒙特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3-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蒙特卡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东鄱二路市塑料四厂内自编1号楼二层201。被执行人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村荣星工业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点石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69434.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