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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诉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我型我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我型我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诉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2号楼1902室。法定代表人鞠艳。被申请人苏州我型我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8幢202、203、204、205、206。法定代表人SEOJIWON。申请人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我型我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我型我秀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苏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