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胡荷花,王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805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林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林厚福。被执行人:胡荷花。被执行人:王志根。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执行人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胡荷花、王志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胡荷花、王志根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胡荷花、王志根支付执行款100818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77481.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胡荷花、王志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胡荷花、王志根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的房产本院因另案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厚福、胡荷花、王志根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象山县财富中心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胡荷花、王志根尚应支付执行款10081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8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