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范从军与裴有海、黄兰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从军,裴有海,黄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305号申请执行人范从军,电话:。被执行人裴有海。被执行人黄兰萍。关于范从军与裴有海、黄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上报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