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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陈海剑、方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陈海剑,方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985号原告:陈小燕。委托代理人:郑妙法。被告:陈海剑。被告:方丽君。原告陈小燕与被告陈海剑、方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还未支付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100000元借条的起诉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14日,被告陈海剑以周转为由于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后于2014年1月3日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按2013年6月14日的日期出具700000元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0.8%,利息半年支付一次,现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6月13日。后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无果。另查明,被告陈海剑、方丽君于2000年12月份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剑、方丽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小燕借款70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陈海剑、方丽君负担5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