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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周怀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辉,周怀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张建辉,男,汉族。被告:周怀井,男,汉族。原告张建辉与被告周怀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辉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张建辉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