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棉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都江堰鑫兆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鑫兆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鑫兆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孙雨。被执行人: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王庆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江堰鑫兆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棉县蜀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显波审 判 员  李全安代理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柏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