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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仕英与陆献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英,陆献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83-2号申请执行人刘仕英,教师。被执行人陆献致,医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行款132092.45元,并负担执行费1881.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献致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里分社账户19×××48内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