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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杨某,农民。被申请人: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判决中身份证号码已更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柯晓娟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