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杨某,农民。被申请人: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判决中身份证号码已更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柯晓娟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