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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巨振华与宋永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巨振华,男,汉族,驾驶员。被执行人:宋永军,男,汉族,系千阳县金顿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424号巨振华与宋永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调处:宋永军支付巨振华修理费押金2400元,于2015年9月4日前一次付清。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宋永军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巨振华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永军于2015年11月12日将执行标的24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巨振华.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