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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文胜与吴涛、吴中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韩文胜,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吴涛,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中明。被执行人:吴娟,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吴中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文胜与被执行人吴涛、吴中明、吴娟、铜陵市富宏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13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涛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将该案件委托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但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将该案件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