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7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合州与张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308号原告孙合州,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鹏,男,28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孙合州与被告张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合州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合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孙合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