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合州与张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308号原告孙合州,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鹏,男,28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孙合州与被告张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合州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合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孙合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