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与谢遵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所在地,聊城市。代表人刘云军,行长。委托代理人XX,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谢遵波,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与谢遵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聊东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手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车管等机构,被执行人谢遵波名下均没有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以及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