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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加富、李淑平与胡开甫、胡星纯、胡星文、鲁远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加富,李淑萍,胡开甫,胡星纯,鲁远莲,胡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许加富,男,汉族,住洪雅县。申请执行人李淑萍,女,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胡开甫,男,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胡星纯,男,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鲁远莲,女,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胡星文,男,汉族,住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加富、李淑萍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开甫、胡星纯、鲁远莲、胡星文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