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路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刘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夹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许哲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路,女,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晨曦社区20-3-301。申请执行人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执字第00403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