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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军与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933号原告赵军,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腰屯乡兴久村。法定代表人于跃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海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房文山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4号]、原告荆术发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6号]、原告佟桂荣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王艳平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8号]、原告王显忠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张栋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94号]、原告金海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杜国才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04号]、原告何国林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柴玉珍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刘长清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14号]、原告王作山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刘中生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20号]、原告乔东成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25号]、原告谢亚军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30号]、原告赵军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33号]、原告董国安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35号]、原告马江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李云茹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张殿林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陈永叶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1000号]等22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诸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相同,且为同一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合并审理,案号为[(2015)集民初字第872号]。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滕曼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