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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商初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张天明、徐春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张天明,徐春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8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242号。负责人王琼,该行行长。被告张天明。被告徐春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被告张天明、徐春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露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