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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罗冲与孟军伟、毛新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931号申请人:罗冲。被执行人:孟军伟。被执行人:毛新喜,汉。关于罗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军伟、毛新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毛新喜已履行了判决书内的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孟军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罗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随时来法院恢复执行,这期间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