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新翠与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188号原告:宋新翠,居民。委托代理人:潘为朋,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南海滨三路东锦华起点1#商住楼1单元109室。法定代表人:郭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彦玉,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翠诉被告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