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号。负责人徐杰,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洪国。被执行人于翠枝。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洪国、于翠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洪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支行账户60×××92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账户62×××21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