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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黄伟明、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黄伟明,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程敏。被执行人:黄伟明。被执行人:林丽。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伟明、林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5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11月12日,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欠款28713.08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59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13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