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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勇与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刘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马勇,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刘国军,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与被告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勇以与被告刘国军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勇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