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与陈起风、王希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负责人陈玮,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陈起风。被告王希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与被告陈起风、王希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原告以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