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5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伏娟与张仲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5733号原告伏某,,,,。委托代理人何志松,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上列原告伏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伏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志松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有喜好赌博的不良习气,且与异性关系暧昧。2012年7月,我与被告曾签订过离婚协议书,后因其他原因离婚无果。2015年10月15日,被告向我书立了《保证书》一份。2015年10月以来,我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分居生活至今无任何联系。现在,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许离婚。被告书面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月11日,双方在阆中市飞凤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8月13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张某甲,现在念大学。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经济建设等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后因其他原因离婚无果。2015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书立了《保证书》一份,被告在该份《保证书》中表明愿意改正错误,与原告和好。2015年10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分居生活到现在。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婚后,原、被告能够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可见双方已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为家庭建设等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是实,但夫妻间无原则性矛盾纠纷产生,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同时,被告更要尽力改善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感情,给予对方物质上的帮扶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对其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伏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