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童宗文与田守先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宗文,田守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595-1号申请执行人童宗文,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田守先,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童宗文与被执行人田守先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守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守先人民币3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田守先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