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建华与臧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华,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被执行人:臧改华,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田建华与臧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建华于2015年4月7日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4月20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金融系统将被执行人账户冻结,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