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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海华、黄佳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78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华。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黄佳。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兵,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江龙。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郭长雪,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雪峰,个体出租车运营。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冀胜勇,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西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及其辩护人马兵、郭长雪、冀胜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间,被告人吴江龙、杨雪峰预谋后,在明知姚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所得钱款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江龙联系被告人黄佳,被告人黄佳联系被告人黄海华,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在明知是非法所得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黄海华利用u盾解码器,以先网上银行转账后在银行提现的方式,先后提取现金人民币419755元和人民币616964.3元,并按百分之十的比例,从中提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俵分,被告人杨雪峰从姚镇处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黄海华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黄佳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江龙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25日,被告人杨雪峰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另查,姚镇等人所骗得钱款为被害人陆一×和王××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陆二×的陈述,证人杨××、李××、安××、张××、刘××的证言,银行卡查询记录,辨认笔录,光盘四张,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的供述,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目无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可从轻处罚。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佳、吴江龙、杨雪峰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佳伙同其他被告人经预谋后,按照各自分工实施犯罪行为,其在此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被告人黄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被告人吴江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被告人杨雪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以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退赔被害人王恩光人民币419755元,退赔被害人陆遥人民币61696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李 陆人民陪审员  赵焕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阎 喆速 录 员  黄维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