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齐元贵与赵广宝、曹克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元贵,赵广宝,曹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齐元贵。被执行人:赵广宝。被执行人:曹克清。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赵广宝、曹克清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现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曹克清在临邑县公安局工资收入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