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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郑美芙、陈芝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郑美芙,陈芝昌,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6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池淑冬、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美芙。被告:陈芝昌。被告: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大厦205室。法定代表人:方友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郑美芙、陈芝昌、温州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5元,减半收取4077.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