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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茆福顶与吴江松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388号原告茆福顶。被告吴江松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凌益路。法定代表人钱文其,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国,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茆福顶与被告吴江松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茆福顶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茆福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福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茆福顶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舒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