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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