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