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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祖武与周佳泉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武,周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祖武,男,生于1963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周佳泉,男,生于1991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刘祖武与周佳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遂中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祖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佳泉无银行存款,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佳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遂中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杰执行员 张宗建执行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