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冬冬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653号罪犯王冬冬。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罪犯王冬冬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2)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2007)乳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对王冬冬的缓刑宣告;以被告人王冬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三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冬冬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王冬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冬冬减刑十个月。并提供了罪犯王冬冬的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及在押人员姜鹏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王冬冬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并被评为2013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和2014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冬冬减去有期徒十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