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代喜与望开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喜,望开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李代喜。委托代理人韩永普。被告望开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喜与被告望开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喜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望开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代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代喜负担。审 判 长 冯XX审 判 员 姚卫琼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