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代喜与望开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喜,望开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李代喜。委托代理人韩永普。被告望开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喜与被告望开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喜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望开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代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代喜负担。审 判 长  冯XX审 判 员  姚卫琼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