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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1月12日以其与被告李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孙述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启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