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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培生与吴连德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培生,吴连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宋培生,男,生于1954年4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吴连德,男,生于1975年12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宋培生与吴连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连德所有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但由于至今未找到该车,因此无法采取扣押、评估拍卖等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吴连德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吴连德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京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