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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55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桥铺村某村民组某号,租住长沙市开福区某路某号某旅馆;199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租住在被害人谭某某开设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某路某号的某旅馆。租住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谭某某称自己能帮忙获取长沙市岳麓区华润万家超市某店的纸皮废品回收业务。骗取谭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该业务已被他人承揽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6日19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某路某号某旅馆与谭某某签订《华润万家某超市纸皮废品承包协议书》将该业务“转让”给谭某某,并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得谭某某20000元。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情败露后退还1500元给被害人谭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华润万家银盆岭超市纸皮废品承包协议书》,收条,《世纪金源店、银盆岭店、开福店、蔡锷路店、长沙DC仓纸皮回收合同》,证人艾某某、桂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俊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