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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钟海区与玉林市桥霸水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海区,玉林市桥霸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钟海区。被执行人玉林市桥霸水泥厂,地址兴业县城隍镇塘肚。法定代表人梁远庭,该厂厂长。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钟海区申请玉林市桥霸水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林市桥霸水泥厂应支付申请人钟海区案款12100.0元,承担执行费81.5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得到了大部分执行款,放弃余下不足额部分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慈代理审判员  王运钧代理审判员  罗世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展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