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保金、王道鑫与随县吴山镇邱家河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金,王道鑫,随县吴山镇邱家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金,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鑫,男,193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吴山镇邱家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西刚,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振华,随县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随州市正鑫石业有限公司。石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雪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王保金、王道鑫因与被上诉人随县吴山镇邱家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邱家河村”)、随州市正鑫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峻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叶勃、王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保金、王道鑫,被上诉人邱家河村的委托代理人汪振华,被上诉人正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峻代理审判员 叶勃代理审判员 王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鹏